第一條:本簡則 依照本會章程第 23 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小組任務如下:
一 有關政府及主管機關之諮詢委託或交辦事宜。
二 有關政府半導體 政策及措施之協助推行事宜。
三 有關政府半導體 政策措施之建議改進事宜。
四 有關 台日同業 在業務上所遇困難之協助解決事宜。
五 有關 促進台日半導體供應鏈商機媒合與建構半導體產業生態圈 。
六 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三條:小組設委員九至十五人組成委員會。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、副召集人一至三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人選由本
會遴選之,並報請理事會核備 。
第四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延聘專家、學者擔任專案研究小組
正副召集人或顧問,並報請理事會核備。
第五條:本會理監事得參加小組擔任輔導任務。
第六條:小組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比照理監事之任期改 組之。
第七條:小組召集人出缺時,由副召集人依序遞補,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均出缺時,由委員中遴選之,並報請理事會核備。
第八條:小组會員會議及小組委員會議,由召集人透過本會承辦人召開,並擔任主席;召集人未克召集時,由副召集人代理。
第九條:小組會員會議及小組委員會議之開會通知、記錄及有關事務,須由本會承辦人員依本會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:小組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以小組對外行文。
第十一條:小組會員會議或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列席。
第十二條:本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